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中的「盈利测试」,或「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
(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2)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於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於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3)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於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注: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
一、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本证券的市值(于上市时厘定)必须最少为4500万港元;及于上市时,该等证券必须有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数目将视乎发行的规模及性质,惟作为指引而言,于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须最少由100个人持有(包括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其证券的人士);
二、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1.5亿港元;而在计算是否符合此项市值要求时,将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作计算基准;
三、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四、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但如果有以下情况,则不适用: (a)将予上市的证券为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b)有关证券是以发行红利证券方式向上市发行人股份的现有持有人派送;以及(c)在拟作红股发行的公告日期前5年之内,并无情况显示发行人的股份可能集中于几个股东手中。
五、对于那些拥有一类或以上证券(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的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在所有受监管市场(包括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然而,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则不得少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15%,而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4,500万港元;
六、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另外本交易所亦确信该等证券的数量,以及其持有权的分布情况,仍能使有关市场正常运作,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发行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连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此外,任何拟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市场同时推出的证券,一般须有充分数量(事前须与本交易所议定)在香港发售;
七、尽管证券无论何时均须维持指定的最低百分比由公众人士持有,但若发行人是《收购守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所涉及的对象,本交易所可考虑给予发行人一项临时的豁免,即暂时豁免其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规定,让其在可接受要约的期限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将百分比恢復至所规定水平。如获得此项豁免,发行人须在豁免期结束后立刻恢復所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